考試院關院長中今(2)日在該院第11屆就職5週年記者會中表示,考試院為協助改善社工人員職務設置、待遇、增置納編作業及員額配置比率相關問題,以及因應各地方政府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納編社工人員,有關委任配置比率、社會工作相關職務之列等及其員額配置部分,均經考試院101年10月4日及本(102)年1月3日會議決定。截至本年7月底止,各地方政府已納編542人,納編進度約37%,迄至114年尚須納編938人,以符合該計畫納編1,480人之目標。

  關院長強調,前述會議決定除解決各地方政府因納編社工人力所致委任比率不符合規定問題外,各直轄市政府(含準用)所屬社會局及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縣(市)政府及所屬社會局社會工作相關職務,原最高列等僅列薦任第七職等,同意增置之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職稱,須從事保護性業務,於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最高可列至薦任第九職等,使社工職務設置更趨合理,促使保護性社工人員久任,以提昇專業及服務品質。

  關院長表示,為改善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員待遇問題,行政院核定自100年9月1日調高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待遇支給,編制內保護性社工人員之專業加給及聘用保護性社工人員薪點折合率均予調高。此外,內政部依職權訂定之「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調高聘用保護性社工人員、社工督導起支薪點,並明定最高可支薪點(薦任保護性社工人員每月增加約2,375元至3,480元;聘用保護性社工人員、社工督導起薪增加約4,714元至7,079元)。是就上述修正情形觀之,保護性社工人員之待遇,已獲得改善。

  總而言之,過去保護性社工業務長期承受人力不足、高案量,且缺乏合理工作條件,影響社會福利品質,為改善上述情形,考試院已協助解決社工人力不足情形,並協助改善其職務列等、薪資待遇,使社工職務設置更臻合理,進而建立久任制度。

資料全文引用:http://www.exam.gov.tw/ct.asp?xItem=18810&ctNode=410&mp=1

社工師及高普3.4等:http://www.wunanbooks.com.tw/product/9789865895907

社會工作方法:http://www.wunanbooks.com.tw/product/9789578149533

圖表式社會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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